正文

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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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六大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诉讼案件中数量较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虽然简单明晰,可诉讼中涉及的财产保全、证据组织、多项法律关系分析等的工作都是对诉讼律师出庭基本功的审查;此外,此类型案件在某些诉讼中也会涉及票据法律关系、保理法律关系、刑民交叉等相当复杂的诉讼实务问题。

一  关于涉及的合同类型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以金融借款合同为基础,结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从合同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即贷款人应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虽然各个金融机构草拟合同的名称不同,就北京法院辖区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组合:

1.仅借款合同关系,例如建设银行北分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模式,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个人借款合同》模式。
2.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抵押合同,例如平安银行北分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模式,建行北分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模式。
3.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多份保证合同,例如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结合《借款支用申请书》模式,光大银行北分的《联合保证合同》结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模式。
4.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结合担保合同、最高额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法律关系,例如招商银行北分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结合《个人贷款随借随还协议书》模式,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结合《借款支用申请书》模式。
5.其他基于借款合同形成的多项法律关系模式,例如天津银行北分的《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合同》结合《个人担保声明书》模式;渤海银行北分的《银行承兑协议》、《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结合《最高额保证协议》模式。诉讼实务中还出现涉及保理协议等合同模式,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关于合同的诉讼请求

    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条款约定很清楚,无非包括解除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优先权、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优先权、保证责任等。可是在起诉书诉讼请求部分如何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整合和表述这些请求?原告代理律师整合各个主体的合同义务,庭审时能够语言简洁,逻辑清晰的提出诉讼请求,不但利于庭审进行,还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为后续庭审沟通打下好的基础。

1.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申请解除的合同名称(以及编号),和要求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有些案件包括多份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已经履行期满,仅申请解除授信合同的),并在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以及行使此项权利对应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2.关于给付本金的诉讼请求。最好依据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中《账户明细》记载的剩余本金以及孳息的数额提出诉讼请求,并在开庭前就诉请给付款项数额是否因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还款而变化进行核对。
建议无论诉讼期间债务人是否还款,最好向法院提交一份开庭前的《账户明细》,用于对庭审终结前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数额以及起诉后合同履行情形进行证明。如果诉讼中发生债务人还款的事实,需要在庭审时向法官提示说明,并决定是否对起诉状载明的给付本息金额根据诉讼期间已还款数额申请变更。

3.关于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建议结合法院审理需要查明的欠款事实,根据《账户明细》出具的日期提出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并提出自该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其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例如审判事务中遇到如下表述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1.立即给付原告A银行截止xxxx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600 000元、利息11 505.55元、罚息1680元、复利142.22元,以上本息共计613 327.77元;2.立即给付原告A银行自xxxx年6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XXX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各个合同条款不同,一般利息是合同履行期限内本金的孳息,罚息是对于逾期本金收取的孳息,所以如诉讼中提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诉讼请求对利息、罚息和复利分段表述的,应根据不同阶段提出给付利息或者罚息的诉讼请求(例如前述举例的第2项诉请中即未包括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以防请求不当被法院判决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4.关于优先权的诉讼请求。建议可以简单写明要求就某被告名下的某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法条的相关文字内容组织此项诉求。例如审判事务中遇到如下表述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被告B不履行债务,原告A银行有权以被告B名下位于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关于连带保证的诉讼请求。实务中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细细考虑之后,连带保证责任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是保证责任的一种,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合同义务,此种责任种类应是清偿责任,是否是连带清偿责任呢?根据相关法条的文字表述,建议适用承担清偿责任的表述,连带清偿责任的表述似乎并未找到法条文字表述的依据。

6.关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请不在此赘述了,但是关于公告案件的公告费,因为可能还要涉及到判决宣判后产生的公告费用,所以建议提出此部分诉请时可考虑表述为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在申请执行时出示起诉书和判决书以及保全裁定书等的公告费发票,确定公告费支出金额。

三  关于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时常遇到原告将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一并作为被告。实务中也遇到为了减少执行程序中对于担保财产处置的障碍,将抵押和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一般是合同相对人的配偶一并作为被告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建议起诉时不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和物权公示效力,以担保财产(特别是抵押财产)登记的产权人作为担保物权行使的对象,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不宜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纠纷纳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审查处理。

    此外,实务中遇到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担保财产共有权人签署《承诺书》的情形,在此需要对承诺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进而确定签署人加入合同责任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其是作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抵押人,亦或仅是承诺愿意承担共同财产处置的风险。

四  关于对合同履行情形的说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庭审时,原告方出示了合同书,即尽到了各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证明责任,但是建议庭审时结合证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结合《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以及《账户明细》等,对于原告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情况,即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如期、足额发放贷款的事实进行重点说明。

    其次,结合《账户明细》就债务人违约事实进行说明,对债务人逾期偿还本息的时间以及累计次数进行说明,以证明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条件是否成就;或者是否达到了合同解除条件,并进一步证明,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事实基础以及主张合同解除时间的合理性。

第三,建议结合《账户明细》就关于利息、罚息以及复利的诉讼请求中的截止某日期主张的欠息具体金额,向法庭提示说明。

五关于财产保全

    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原告会申请对各个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曾听某原告代理人提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得保全者,赢案件”,原告申请保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在案件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取得对已经抵押财产进行处置的主动权。

    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告所有财产,是否涉及案外人财产,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是否超出了申请保全标的范围。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一般包括房产、股权、车辆、账户以及债权等。
就北京、上海等省份的司法实践而言,高级法院都就辖区内的财产保全工作制定了指导意见,财产保全申请可根据指导意见对于不同保全标的具体要求提出。

六关于被告以伪造签名抗辩的情形

    一般而言,金融借款合同签订时,金融机构要求经办职员“亲见本人签署”,并在合同尾部加盖“亲见本人签署”的印章,并有经办职员签名确认。但是在审判实务中,会遇到被告以他人伪造签名进行抗辩的情形,对于此类抗辩一般会要求提出此项抗辩意见的当事人对此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最通常的证明方式就是对于主张的伪造签名提请司法笔记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笔迹是否本人书写进行确定。如经鉴定确认签名非本人书写,建议区分以下情形进行抗辩。

    首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最高额授信合同非本人签署的,倾向于认定本人并未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对于被伪造签名的当事人未成立。但是虽非本人签名,可是经其他证据证明,被伪造签名的人已经实际使用了借款本金,或曾主动偿还借款利息,或存在其他证明其自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考虑根据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而认定其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对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知晓。

    其次,对于抵押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物权担保合同非实际物权人签署的情形,亦倾向于认定本人并未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合同对于被伪造签名的当事人未成立,当事人不受合同项下义务的约束。但另一方面,如果涉案财产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原告已经取得担保物权的情形下,还要比照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考虑原告在取得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因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涉案财产的担保物权。

   以上是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些实务经验的总结,虽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类诉讼案件中权利义务明晰,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但也需要诉讼各方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推进诉讼程序,以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希望以上对此类纠纷最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于此类诉讼更深层次诉讼实务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