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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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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与索赔的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签证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对方给予承诺,将承诺内容落实于某种载体即可形成签证,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签证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签证是常规行为。承包人必须坚持“勤签证”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经常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索赔是单方行为。一方未能获得价款增加、工期顺延、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必须依赖证据。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主张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据。索赔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签证是主张权利的证据。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